【案例】
F公司是一家上海公司,J公司位于北京,因J公司拖欠F公司货款近2年,F公司决定按照约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合同或财产权益发生争议,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但在约定时要遵守以下规则:
1、不违反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2、只能约定一审管辖法院,不能超越审级、约定二审以上法院管辖。
3、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法院范围内选择,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通常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
争取在自己一方所在地管辖的好处:
1、降低诉讼成本费用,减少到异地诉讼的差旅费、律师费等支出。
2、降低司法勾兑风险,由于在自己一方诉讼,方便掌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情况,从而防范因司法腐败带来的败诉风险。
3、促进案件的调解、和解。实践中,被告一方常因诉讼成本而选择主动调解、和解,促进纠纷的尽快了结。
本案中J公司考虑诉讼成本,最终选择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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