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上海某上市公司旗下股权投资公司副总裁陈某亲属联系本站律师,委托律师为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侦查,认为陈某在担任股权投资公司副总裁期间,采取低价转让的方式,在公司投资的数个项目中收受他人以股权方式行贿的贿赂价值5000多万元,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代理情况】
本案为上海乃至全国以商业贿赂追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高管低价入股刑事责任第一案。该案存在诸多特殊性,为此,代理律师向司法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
1、陈某受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与其职务之间没有关联性,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没有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也没有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2、陈某受让被投资企业转让的股权不能按照其公司投资的价格作为参照,低于公司投资价格不一定构成受贿。陈某受让的是高风险、无优先权、无固定收益的普通股,而公司投资的股权有业绩对赌条款,有最低收益保障,风险较低。两者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不能简单地按照公司投资价格作为认定陈某受让股权价格差额构成受贿的依据。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其利益;
4、数额较大。
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陈某受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与其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性?价格大大低于公司投资价格,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受贿?法院认定陈某受让的2个投资项目的股权系被投资企业小股东转让的价格,与公司投资行为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对律师提出陈某受让股权的性质、价值与公司投资的股权性质差别、价值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定差价部分即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该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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