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标的400万元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2016-09-05

 

       2009年6月,原告张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窦某归还借款19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合计约400万元,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向法院提供了由张某本人签字、加盖窦某私章和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以及银行转账190万元的凭证。

      作为被告窦某的代理人,律师听取了窦某本人对本案的解释:张某曾在公司担任股东、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开发房地产的销售,公司曾开发一个商铺项目,因缺乏资金,故将商铺以卖给张某、窦某等股东名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后来商铺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将购买商铺的款项汇入张某等人账户,张某再转账归还给公司法人代表窦某。因此认为,张某转账款是归还给公司的公款,借款协议上的窦某私章是张某从公司偷盖的财务私章,公司公章也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偷盖的。

     为了证明窦某所说的事实,律师从商铺的所有权开始论证,商铺虽有买卖合同,而且产权曾经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张某没有出资购买过,首付款没有支付,余款从银行贷款也是公司逐月归还的,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张某没有支付价款,可见商铺买卖是假,从银行套取贷款是真。

     因为商铺不属于张某所有,商铺转让款190万元同样不属于张某所有。

     虽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协议上的私章、公司公章是张某偷盖的,但即使是真实的,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必须要交付钱款才能生效,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审理思路即运用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双方即使存在借贷合同,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有钱款交付的事实,则合同不生效。

    反之,诺成性合同就是合同签订即生效,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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