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支付的几种特殊情形

来源:上海企业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0-30

  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问题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关于服务期的工资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约定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如专业培训)而作出的服务期限承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就是为防止用人单位由于约定了服务期工资后而长期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双方在协议中应写明: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约定服务期间的工资,并明确服务期工资应当随本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而相应增长; b.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其在服务期间的工资应相应增长; c.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3、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从法律上对目前劳动者在试用期待遇过低且不保障的突出问题,对试用期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特色,是个重要突破。

  4、假期工资支付

  工资基数: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工资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2、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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