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处理

来源:上海企业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0-30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一事故同时具有侵权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形该如何赔付?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是否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高院对此的的相关规定及处理原则。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1、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2、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3、法院将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

  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上海高院的前述解答中的规定处理。

  五、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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