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金额6000万元的合资企业解散清算

来源:原创 作者:本站 时间:2015-10-16

   江西Y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中哈合资企业,双方各持50%的股权,主要从事铍铜带材等特种合金制造。因长期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经双方股东决定提前解散公司。

 

    但在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时,双方发生分歧,双方对合资企业与双方股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采购、加工等关联交易债权的确认存在争议,导致清算陷入僵局。本站律师接受外方股东委托担任其清算事务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外方股东代表参加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清算小组会议,并根据中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关于自行清算和司法清算:合资企业股东如果能够自行组织清算,我们律师建议由双方继续就清算中的具体事务进行协商,首先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第三方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以避免债权人发起对合资企业的诉讼或破产申请,确保合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

 

         2、关于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合资企业如果清偿了外部债务,但是股东的债务不能全部清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对此,律师的建议,对合资企业出现的亏损,如果股东能够进行内部分摊自认,不涉及到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双方股东可以采取非破产清算方式,以避免公司陷入漫长的司法清算程序,大大加重公司的清算成本和费用。

 

          3、关于关联企业的债权确认:律师建议,关联企业的债权形成,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来判断,如果是董事会决定,合同有约定,可以确认债权本金和孳息,双方股东也可以各退一步,适当对等减免孳息,加快清算程序。

 

         4、关于清算期间员工遣散、留守人员和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待遇:合资企业清算期间,除需要留下来为清算工作服务的财务、仓库保管、门卫、司机等部门人员外,其他生产工人均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遣散安置,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留守人员及清算小组成员的报酬经征得其本人同意协商确定,以保障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

 

         经过近6个月的工作,合资企业的清算程序顺利告一段落,合资企业近6000万元的资产得到依法、公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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