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击银行业“霸王”合同

来源:上海企业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06-30

  媒体从市消协及工商消保部门了解到,涉及银行的投诉五花八门,日前,市工商局关于银行业的霸王条款点评揭晓,有6项霸王行为明显违法违规,市民们应该了解,以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银行业也应该有则改之,下一步市工商相关部门将展开专项检查整治,曝光以下霸王行为。

  条款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点评:擅自扣费于法无据违背公平原则

  此条款存在4个问题:(1)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成立法定抵销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并非活期存款而是定期存款或者其他理财账户,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贷款人的债务尚未到期,显然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此外,即便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律也要求当事人通知对方。本条款中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其他账户扣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方式及要求。(2)实践中,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合同主体。因此,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借款人和贷款人总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相比,当事人并非同一主体。既然当事人不同,就无法满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贷款人直接扣款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3)虽然《合同法》第100条有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但在双方约定抵销时,该互负债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双方都对将要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抵销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而本条款的订立包括了借款人现有的和将来可能有的存款,并非实际存在的,而且明显超出了借款人的可预见范围,因此该条款不属于约定抵销。(4)本条款还涉嫌扩大债务范围,到期债务不应包括其所规定的“相关费用”。总之,本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2:本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发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点评:不能私自排除消费者权利

  《信用卡章程》由银行单独制订,其对银行自身产生当然的约束力,但不得限制持卡人的权利或为其创设义务。《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皆属于对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合同变更重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本条款规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可以无须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持卡人同意,其实质是排除了持卡人对变更后合同内容的选择权,将持卡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排除在持卡人意志之外,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意思自由原则,也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3: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营者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点评:消费者为银行卡质量问题买单不公平

  各分支机构都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都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任何办卡网点都能办理换卡手续,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到某营业网点办理,人为制造不方便,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消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的责任,还是由于卡片自身的质量问题,应区别处理。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方面的银行的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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