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产假如何休?

来源:上海企业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07-03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三项内容。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的产假的法律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限为:

  (1)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2)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评析:一般产假期限可以达到---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128天。若遇难产的,则会增至143天。

  2、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

  产假为连续假期,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扣除,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对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发放。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生活津贴

  1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方法

  根据2013年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

  根据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2892元),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2009年修正),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分享到:

021-60375888

139-1855-7193

上海企业律师网

法律咨询

139-1855-719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