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比较

来源:上海企业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6-10-10

 

一、投资者

1 公司制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200人。

(2)一般为普通股,法律尚未对优先股进行明确规定。(《公司法》131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公司法》34条、42条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例外规定。)

2 合伙制企业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适格投资人,主要有如下规范性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理解,这里的“国有企业”通常是指未依据《公司法》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50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资本出资

1 公司制企业

除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律规定的有出资限额的公司外,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取消股东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资、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取消了法定验资。

2 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

(1)有限合伙企业无注册资本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换句话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法没有强制性规范。

(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属于法定登记事项,需要在工商机关登记。

 

三、内部组织机关

1 公司制企业

①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2)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3)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

2  合伙制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利润分配

1 公司制企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1)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 合伙制企业

(1)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2)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财税[2008]159号),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相比公司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较灵活,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五、纳税方式

1 公司制企业

(1)公司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的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者企业所得税。

2 合伙制企业

1、总体来说:(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2)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同时,我们认为,如果合伙人是一家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纳税。3、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1)就国家税法规范而言,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与国家税法规范有差异。例如:A、有的区分合伙人类型而适用不同的税率。“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天津市执行类似规定)。B、有的不区分合伙人类型,均适用20%的所得税率。“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北京市执行类似的规定)。

 

六、债务承担

1 公司制企业

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 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人(LP)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解散清算

1 公司制企业

公司的清算,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1)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性规范相对简单:(1)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2)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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